1. [索引号]11A000/ZK-2024-000019
  2. [主题分类] 工作方案
  3.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4. [联合发文单位]
  5. [实施日期]
  6. [成文日期] 2024-04-02
  7.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24〕2号
  8. [废止日期]
  9. [发布日期] 2024-04-02
  10.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第8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以下简称区委)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加速“崇文争先”,做实“六字文章”,实施“六力提升”,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的东城篇章。

三、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时刻绷紧首都工作关乎“国之大者”这根弦,一切工作都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紧紧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首都功能核心区战略定位。自觉从国家战略要求出发谋划和推动东城自身发展,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大力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持续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核心区治理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的新时代首都核心区。

  (四)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带头尊崇宪法,维护法律权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五)坚持清廉务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区委实施办法,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六)坚持优质高效。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质量。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高质量要求体现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做到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全面优化工作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全面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区政府领导实行AB角制度。区长离京出访、出差期间,委托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七、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和区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区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区政府负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八、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新时代首都功能核心区发展。

  九、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严格人口、建筑规模双控,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市功能优化提升,实现减重、减负、减量发展。

  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构建有效的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治理体系,坚持精治、共治、法治,以绣花功夫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深化接诉即办工作,强化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十二、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十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高效协同的审批服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数字服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六、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区司法局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七、严格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附具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区政府前应经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

  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的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地区)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一、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需要,在政协北京市东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运行全过程,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全面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提升政府执行力、公信力。

  二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十五、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属于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区政府报审相关文件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文件一并报送。

  二十六、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完善民需汇集、民计采纳等工作机制,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的,起草部门在向区政府报审相关文件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送。

  二十七、按照集约、方便、响应、智能、融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利企便民、精准服务、整体协同、透明高效的一体化网上政府建设,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八、高度重视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增强回应主动性。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十九、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要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言论、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建立健全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议,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列席相关会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同时自觉接受行政、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三十二、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不断改进工作。重大问题按要求公布处理结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代理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访下访,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规范权力运行,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坚决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以及区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节庆展会论坛活动有关规定。

  三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九章  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三十九、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重大改革措施等,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与区政协协商,向民主党派通报协商。

  四十、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分区规划、核心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民生改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必要时向区人大报告,向区政协、民主党派通报。

  四十一、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社会治安、信访工作等方面事项,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四十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大政策,经区司法局审核,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后,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

  四十三、涉及使用较大额度财政资金的工作事项,经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十四、区政府副区长届中个别任免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列席会议并就提名任命名单作说明。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任免事项,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意见形成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时,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列席会议,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列席会议就提请任命名单作说明。

  区政府有关部门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会议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研究决定。

  有关干部的奖励、处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或根据区委常委会建议,由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副区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及其部门负责人,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市民、新闻媒体列席。

  四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财政预决算;

  (四)研究审议需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六)讨论和通过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审议部门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使用事项(追加额度在2000万及以上的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研究审议财政借款事项。

  (八)研究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区监委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特邀监察员、区党风廉政监督员、非公企业代表、市民、新闻媒体等特定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委托汇报单位协调),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经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未被列入当次会议的议题,可改由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其他形式解决,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再临时安排议题;出席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且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区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到会的,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不安排上会。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四十八、专题会议分为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专题会议和副区长专题会议。

  (一)区政府专题会议

  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会议,以研究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为主要目标;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协调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工作,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审议部门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使用事项(追加额度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事项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5.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议题需先经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委托汇报单位协调),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再临时安排议题。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区长专题会议

  区长专题会议由区长、与议题相关的副区长组成,由区长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参加会议。会议以协调、组织推进工作为主要目标,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或汇报单位提出,区长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需要区长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需要多位副区长配合共同推进的专项工作。

  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三)副区长专题会议

  由副区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以落实工作为主要目标,议题由副区长、汇报单位提出,副区长审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决定向区政府会议报告及请示事项;

  2.研究决定副区长分管领域专项工作;

  3.研究决定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工作。

  根据会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四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应当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五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副区长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纪要,由区长签发。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一、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和各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做到:

  (一)注重质量和实效,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核心区工作实际,合法合规、主题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或退回重新报送。

  (二)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请示报告工作应根据相关工作规则按程序逐级呈报。

  五十二、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进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具体意见。分管副区长应主动加强分歧事项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报区司法局审查后,按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特别重要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协商的,区政府不予受理。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综合性较强的文件外,请示须一事一报。

  五十三、上级来的普通函件、业务类通知以及日常工作类请示等公文,原则上按照区领导分工,呈报主管区长阅批,由主管区长决定是否请其他区领导阅知。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市领导批示件以及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公文,原则上呈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阅批。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批阅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签署明确意见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意见抓好落实。

  五十五、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再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副区长的,经相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印发。

  五十六、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经保密审查、公开属性审查后,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十七、区财政局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区财政资金的事项先行研提意见后,再由区政府办公室呈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五十八、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会签,意见不一致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五十九、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要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区政府各部门对区领导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并随时向区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加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实现区政府公文审批、区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等内容的网上运行。

第十二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拟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内事活动,按程序报批;拟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的,原则上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如需邀请,主办单位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相关单位不得通过请柬、邀请函等形式,直接邀请领导本人。未经批准,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六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在区内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随行,相关部门只安排必要的负责人随行。所到单位不提前布置、不安排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题词题字,不在基层单位用餐。不搞层层陪同,切实减少人员。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内事活动情况通报制度。上级单位安排来访或检查工作,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上级单位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拟办活动情况,承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并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同意后报送。

  六十四、外省市代表团的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区外联办统一安排,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标准、陪同人员等,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活动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的,原则上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外办,并会同区政府外办拟定活动计划,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不得直接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申办、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政府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拟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拟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台湾人士、侨届人士,主办单位须分别报区台办、区政府侨办审批。

  六十六、涉外接待要按规定程序先行报批,本着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办理,规范接待管理。

  六十七、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国访问,经分管外事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审批。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正处级人员因公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批,按程序报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审批;上述单位的处级副职出国访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外办、市政府外办审批。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六十八、把抓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作为首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台账管理、定期研究调度。认真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对各级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批示及会议、调研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市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重要民生实事等决策任务的完成。

  七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政府各单位开展督查工作,提高督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于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的事项,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七十一、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落实市区重点工作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后及时反馈。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职,抓好绩效任务落实,同时将绩效管理考评中反映出的问题,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并限期整改。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

第十四章 作风和纪律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区委实施办法,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群众观点,增强公仆意识,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十三、区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区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大事项。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委决策部署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部署和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或区长同意,报区委批准;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出版著作,不题词、作序。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善于运用新技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要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更多运用专业力量、专业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七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深化运用“四下基层”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注重安排以“四不两直”、蹲点方式开展调研,全年蹲点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周;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至少1篇调研报告;每年到基层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次;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和车辆,确需在外用餐休息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七、进一步精简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长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七十八、进一步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发;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严格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对于内容相关、政策配套的文件,应同步起草、报送、上会,统筹发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和协调,防止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七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八十、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要向区政府报告。

  八十一、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

  (一)会议与活动请假报告制度

  1.严格会议与活动纪律。所有参加人员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或活动,原则上出席人不得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请假未被批准或未经请假而不参加者,给予通报批评。

  2.副区长由本人提前半天向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报告。各部门行政正职如恰逢上级单位召开会议,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或会议议题涉及市、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参会时,经批准后方可指定其他人员参会。各部门行政正职因公务出差在外或重病就医不能参加时,经批准后可指定其他人员参加。

  (二)出差(出访)、休假请假报告制度

  1.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须提前向市长请假,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备,并向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须事前向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和区政府办公室。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

  2.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须事前向分管副区长请示,报区长审批,并报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和区政府办公室备案。上述人员回京后,须向分管副区长汇报。

  八十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会议活动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不得自行安排新闻报道、照相摄像。

第十五章 附 则

  八十三、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八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政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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